北京工伤律师:专业踏实认真处理北京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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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几种情形的工伤作出明确
日前,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几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予以明确。
据了解,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是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介绍,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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