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8 21:25:40

工伤职工劳动能功鉴定为7~10级伤残的能享受什么待遇?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同等伤残的职工所能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一 样。

北京: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530个月,625个月,720个月,815个月,910个月,105个月。

广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10个月,6级计发8个月,7级计发6个月,8级计发4个月,9级计发2个月,10级计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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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7 23:22:18

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认定,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D退休人员如果是返聘到企业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工伤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O

但是,如果各地相关的实施办法设立了排除条款,就不得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受伤害的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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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20:52:26

未成年工遭遇工伤却未缴纳保险,冒名顶替他人治疗,家属怎么办?

我的弟弟17岁,于今年6月到天津一制桶厂打工,1226日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轧断,经医院检查,其拇指两节骨头都被压碎,无法作手术 复原。如果依工伤鉴定标准,应为6级。但老板在我弟弟入院的名字上改为该厂一名入保人的名字,他实际并没有为我弟弟人保。这种情况下我们应怎样申请工伤认定?还有,我弟弟是17岁,属于未成年工,法律上没有规定未成年工的赔偿办法,是否适用童工的工伤赔偿办法?

如果我弟弟要起诉该厂老板,他必须注意一些什么情况?他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他具体有哪些权利可以申请赔偿?

:你这种情况应该分三步走:一是赶紧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受伤治疗证明、其他员工的证明以及该厂给予各种费用报销的证明;二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举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后,自然也就查明了该老板让你弟弟治疗是冒名顶替他人的真相,从而避免了你自己为举证而陷入旷日持久的消耗战中。当然,你也可以在举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有了工伤认定结论后,你弟弟才能获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后,如果该厂老板未按有关规定为你弟弟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还不服的话,方可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你弟弟属于工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无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你弟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就医路费、误工工资、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需要康复治疗、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还可以要求支付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另外如果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生活护理费。

你弟弟己年满16周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称为童工(童工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 ,只能称为未成年工,因此不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里有关童工伤亡赔偿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七章里针对未成年工也只是泛泛地规定了一些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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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22:30:28

北京市对几种情形的工伤作出明确

日前,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几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予以明确。

  据了解,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是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介绍,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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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7 22:53:25

北京规定职工上下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但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情形导致伤亡不予认定工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

上下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算作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解释称,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若能证明是机动车事故,则应认定为工伤。

存档职介中心可个人办认定

按规定,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企业,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市劳动部门解释,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治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同时,200711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单位注销工伤仍可获补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等级为1-4级伤残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工伤认定情况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不包括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致伤;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并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致死亡,或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

职工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体育比赛,及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体育比赛中受伤。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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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6 10:55:27

上班如厕返回岗位途中摔伤应属工伤

    女工在上班期间如厕意外摔伤,其所在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324,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刘某是北京市某涂层有限公司镀锌线行车工,200495,刘某与同事陆某上夜班,次日早7时许,刘某如厕返回,从等候行车的平台上坠落,造成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下颌骨骨折。20058月,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涂层有限公司以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发生事故时,同班同事陆某正在操作行车,说明当时是工作时间。行车平台是行车操作工上下行车的区域,属工作场所,刘某因如厕离开行车,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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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17:54:27

工人不在施工名单之列却因施工受伤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50多岁的四川人王泽(化名),在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时被混凝土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头部,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为此,王泽将工地的承包商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及分包商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王泽虽然不在施工人员名单上,但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二者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判决建筑劳务公司赔偿王泽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1886.60元。
    2005
615日晚上6点多,王泽在他人的安排下到丰台区黄土岗某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第二天早上,其他工人在清洗混凝土泵时,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王泽的头部。后王泽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弓处皮肤挫裂伤,右肩部皮肤挫伤。王泽于2005616日至1130日住院治疗153天,住院期间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全休两周,不适随诊。2006113日,医院出具证明,内容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适时进行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两万元左右。2006127日,王泽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泽住院期间由其子陪护。2005111日,王泽儿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王泽儿子工资为2300元,618日因其父发生意外离开岗位,5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扣其工资11500元。

    20051222日,王泽就其2005616日受伤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1214日,王泽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撤回了诉讼。2007420日,王泽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建筑装饰公司及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73412.48元。

    庭审过程中,承包商建筑装饰公司辩称,王泽与被告公司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将黄土岗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第二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时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和管理责任,经审查建筑劳务公司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当时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检查使用时气泵是合格的;被告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只能对分包商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分包商下的每一个工人进行管理,因此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分包商建筑劳务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与王泽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者工作雇佣关系,我公司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我公司是经合法审批正常营业的劳务公司,承揽的项目都需要制作人员报表,经备案审核后方可施工,我公司有施工管理人员表和施工工作人员表,该表中没有王泽的名字,甚至王泽提供的所有证人的名字均不在该表中,故王泽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再次,王泽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泽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故王泽与建筑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对王泽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王泽要求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公司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劳务公司辩称其与王泽无雇佣关系一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建筑劳务公司辩称王泽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节,因王泽曾于200512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当自其撤诉之日重新计算时效,距本次诉讼尚不满一年,故王泽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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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7 16:49:52

北京明确认定职工上下班酒后驾车伤亡不算工伤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认定,本市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次市劳动保障局明确认定,有4类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两类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进一步明确,4类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

    2、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

    3、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

4、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也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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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20:33:28

在非法用人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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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9 15:44:1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了保证伤残达到1-4级工伤职工今后的生活,维护1-4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1-4级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跨统筹地区户籍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能对职工更有利,因此有些地区如广东(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见《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等地又规定 1-4级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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